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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特征:国家银行的商业银行化。实际上,即使在北洋政府前期,中国、交通两家国家银行除了具有发钞、代理国库、对财政垫借款等特殊职能外,也兼办相当一部分商业银行业务。但发钞过滥和对财政垫借款过多伤害了银行的根本利益。1916年中行沪、宁分行即有成功抵制北洋政府停兑令的经历,1917年通过了体现若干独立性的中行新则例,此后中行“稍能脱离政潮而独立,苦心规划,停止垫款,而行基得渐臻巩固。惜也尚不能举完全商办之实”(注:《银行周报》第3卷第21号。),这说明中行向商业银行转化,但还不能完全实现转化,还享有若干国家银行的特权。同时商股比例则从1915年的17.01%,增加到1923年的97.47%(注:中行档案,转见邓先宏《中国银行与北洋政府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集刊》第11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55—356页。)。交行于1922年6月召开股东总会,选举张謇、钱新之为总协理,确立“发行独立,准备公开”、“对政府旧欠进行清理,拒绝一切军政借款”、“营业上着重汇兑等商业性服务”的新方针(注:《上海研究资料》,台北1973年版,第262页;翁先定:《交通银行官场活动研究(1907—1927)》,《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集刊》第11辑,第416—41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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