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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 当代中国地方政府制度的沿革和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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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9 11:5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苏州
发表于 2021-3-29 11: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原载:当代中国史研究(京)2007年4期,第45~52页

李格,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北京 1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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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9 11:5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当代中国地方政府制度,其沿革、建立与中央政府制度不同。中央人民政府,是中丆共根据长期建政经验创立的一种新型政府模式,不但与苏、美等各国不同,也与民国政府的五院制没有延续关系。但当代地方政制,却是在继承历代地方官制的基础上发展变革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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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9 11: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一、1949年以前的地方政制

中国地方政制始于秦代。秦设“郡县制”,将全国划分为若干郡,郡再划若干县,分层级进行治理。以后历代不论地方政府的名称和层级如何演变,都未能脱离郡县制的基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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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9 12: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丆立以前,民国时期地方层级分省、县两级。当时,省、县之间还设有“专员区”,1932年始设于豫、鄂、皖,后因各省辖区扩大,属县增多,遂为定制。1936年国民政府规定,各省一律划分若干“行政督察区”,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简称专员公署。抗战时期又规定,专员公署设保安司令部,专员兼保安司令,得掌一地军政大权。但是,专员区制度无论如何变化,性质仍是省府的派出机关,【1】并非一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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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9 12:0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1939年,民国政府颁布《县各级组织纲要》,推行“新县制”。其主要变化是:(1)县为地方自治单位,县长由省府派充,另设县议会为民意机关;(2)各县按面积、人口、经济、文化、交通等状况分3~6等,由省府划分,报行政院核定;(3)县长除在省府监督下办理全县自治事项外,须执行中央及省府委办事项;(4)各县一律废局设科,有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地政、社会、粮政等,分置科长一人、科员若干人,另置秘书、督学、技士、技佐、警佐、巡官及事务员等;(5)设“县政会议”,由县长主持,秘书、科长等人组成,决议有关县政重大事项及县参议会议案。新县制实施后,县级政权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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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9 12: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民国时除实行省、县两级地方制度外,还首创了市制。最早设立的是广州市,于1921年设市政厅,办理市政。以后各地陆续设市,分为两种:一为直隶行政院之市,称直辖市;一为隶属省政府之市。前者地位同省,后者地位同县。1941年,全国直辖市计有广州、南京、上丆海、北平、天津、青岛、西安、重庆。抗战胜利后增设汉口、沈阳、大连、哈尔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丆立前,共有12个直辖市。市设市政府,置市长一人,设公安、社会、财政、工务、教育等局,下设各处、科,置处长、科长、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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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9 12: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县(市)以下的乡、镇实行自治,不是一级地方政府,由县(市)分区管理。原则上每区管辖15~20个乡、镇。区设“区公署”,为县府派出机关,督导各乡、镇行政及自治事务。区公署置区长一人,设员分掌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等事项,设警丆察所掌管地方警务。不设区的小县,由县政府直接派员督导乡、镇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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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9 12: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这个时期,《共同纲领》未对地方层级做统一规定。但是,从当时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各级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政府法令看,主要划分为大行政区、省、市、县、乡(行政村)和大城市的区。此外划有苏北、苏南、皖北、皖南、川东、川西、川南、川北8个行政区,地位相当于省,分设“人民行政公署”。1952年11月以后,全国地方层级统一变为“三实三虚”,即省、县、乡三个实级;大行政区、专区、区三个虚级。【3】所谓“实级”,该区域通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人民政府;“虚级”则是上级政府的派出单位,直接委任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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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9 12: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大行政区制度,即将全国划分为若干行政区域,代表中丆央,领导数省。这种政权模式源于清代。顺治元年(1644年)设总督①为地方最高长官,作为朝廷代表,总揽一省或数省军政,至乾隆时成为定制。当时全国设有直隶、两江、陕甘、闽浙、湖广、四川、两广、云贵8位总督,光绪末年增设东三省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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