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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召唤E神

[中国历史] 一些词语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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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9 13: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亲亲相隐:中国封建刑律的一项原 则,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实行这项原则,是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亲亲相隐本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的主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亲亲相隐原则进一步得到确认。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以后各朝的规定大体上与唐相同,其内容主要有3点: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中国春秋时期的孔 子在《论语·子路》里曾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中国历代各朝多以孝治天下,在不同程度上对这一思想有所继承。 历如汉宣帝时期规定,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死刑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后来的律法多以此为蓝本,以《唐律疏议》最为典型。它认为血缘关系是亲属相为隐的基础,同时在较大范围内承认人情的合理性。除谋反、谋大逆与谋叛此等重大犯罪外,亲属和同居者可以相隐不告。历代立法者多肯定亲亲相隐的原则,一直到民国《刑法》仍规定,藏匿犯罪的亲属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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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9 13: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现代汉语解释如 下:有三种行为被称为不孝,第一种是一味顺从父母之意,父母有错而不加以提醒劝说,使他们陷于不义;第二种是家境贫寒,父母年迈,身为人子却不谋官位以赡养父母;第三种是不娶妻生子,断绝后代,无人继承香火。其中,以不娶妻生子断绝后代最为不孝。   “ 不孝有三,无后 为大”最早出自《孟子· 离娄上》,原文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十三经注疏》中在“无后为大”下面有注云:“于礼有不孝者三,事谓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不孝也;家贫亲老,不为禄仕,二不孝也;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三不孝也。三者之中无后为大。”   一味顺从,见父母 有过错而不劝说,使他们陷入不义之中,这是第一种不孝。   家境贫穷,父母年 老,自己却不去当官吃俸禄来供养父母,这是第二种不孝。   不娶妻生子,断绝 后代,这是第三种不孝。也就是孟子所说的最大的不孝了。   解释:    1.若不懂得顺从父 母的意思,违背父母的心意,陷害父母于不义,是为一不孝。   2.当父母亲年老, 为人子,若因家里没钱,无法侍奉父母亲,使其三餐无法温饱、生病无钱看医,   或者无功名,不能 考秀才进士求得一官半职,为家扬名吐气,是为二不孝。   3.孟子以为,为人 子,若不娶媳妇,传宗接代,沿袭家火,过年过节,无后代为祖先扫墓、祭拜是为三不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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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9 13: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左派 zuǒpài (1) [the Left;leftist] (2) 发表反对观点或主张 变革,主张通过改良或革命改变现有秩序(尤指政治体制)的个人或团体(3) 倡导这种观点的人占 据的象征地位;不同于保守立场的激进立场词语解释 zuǒ pài ㄗㄨㄛˇ ㄆㄞˋ 左派 在阶级、政党、集团 内,政治思想进步或革命的一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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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9 13: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鹰派: 一个广泛用于政治上的 名词,用以形容主张采取强势外交手段或积极军事扩张的人士、团体或势力。—————鸽派,一个广泛用 于政治 上的名词,用以 形容主张采取柔性温和的态度及手段处理外交、军事等问题的人士、团体或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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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9 13: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守制 守孝,遵行居丧的制 度。在守制期内谢绝应酬,不得应考,婚嫁,现任官则须离职。 明 王錡《寓圃杂记》 卷 七:“ 成化 初, 缉熙 守制於家,大兴土木,建第甚雅丽。” 清 李渔《奈何天·虑婚》 :“后 来守制三年,不便婚娶。如今孝服已满,目下就迎娶过门。”《二 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 二回:“临去时,执着我的手,嘱咐我回去好好的守制读《礼》 ,一 切事情,不可轻易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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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9 13: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守制 守孝,遵行居丧的制 度。在守制期内谢绝应酬,不得应考,婚嫁,现任官则须离职。 明 王錡《寓圃杂记》 卷 七:“ 成化 初, 缉熙 守制於家,大兴土木,建第甚雅丽。” 清 李渔《奈何天·虑婚》 :“后 来守制三年,不便婚娶。如今孝服已满,目下就迎娶过门。”《二 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 二回:“临去时,执着我的手,嘱咐我回去好好的守制读《礼》 ,一 切事情,不可轻易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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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9 13: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夺情(夺情) (1).谓减少居丧期间的哀 痛之情。《魏书·礼志 三》:“夫圣人制卒哭 之礼、授练之变,皆夺情以渐。”(2).犹夺服。 《周书·王 谦传》:“朝议以 谦 父 殒身行阵,特加殊宠,乃授 谦 柱国大将军。以情礼未终,固辞不拜。 高祖 手诏夺情,袭爵 庸公 。”《警世通言·况太 守断死孩儿》:“[ 况 钟 ]因丁忧回籍,圣旨夺情起用,特赐驰赴任。”《清史稿·穆宗纪 一》:“ 李续宜 母丧, 诏夺情署 安徽 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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