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审判制度
(一)普通法院的审判制度
1、国民政府普通法院的审判机构设地方法院(设于县或市)、高等法院(设于省、特别区、院辖市及国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法院(设于国民政府所在地)。
2、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实行三级三审制。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判决之民刑案件,如本人不服,可上诉高等法院。
(2) 高等法院判决后,如当事人再不服,可上诉于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判决的第一审民刑案,如当事人不服,可上诉最高法院。
(3) 最高法院判决即为终审。
3、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于第三审法院,非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 可见,第三审仅为“法律审”。
(二)特种刑事法庭
1927年,国民政府为了维护政权,在南京及各省设立特种刑事法庭,次年裁撤。1948年,国民政府为配合向解放区发动的全面进攻,决定重新设立特种刑事法庭。
特种刑事法庭分为两级:一是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设于首都南京,隶属于司法部);二是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置地点由司法行政部指定)。特种刑事法庭审理案件,采取合议制,判决不得上诉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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