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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 ZT-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审判制度(申请加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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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9 12: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苏州
七、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审判制度

     (一)普通法院的审判制度

     1、国民政府普通法院的审判机构设地方法院(设于县或市)、高等法院(设于省、特别区、院辖市及国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法院(设于国民政府所在地)。

     2、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实行三级三审制。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判决之民刑案件,如本人不服,可上诉高等法院。

      (2) 高等法院判决后,如当事人再不服,可上诉于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判决的第一审民刑案,如当事人不服,可上诉最高法院。

      (3) 最高法院判决即为终审。

     3、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于第三审法院,非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 可见,第三审仅为“法律审”。

     (二)特种刑事法庭

      1927年,国民政府为了维护政权,在南京及各省设立特种刑事法庭,次年裁撤。1948年,国民政府为配合向解放区发动的全面进攻,决定重新设立特种刑事法庭。

      特种刑事法庭分为两级:一是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设于首都南京,隶属于司法部);二是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置地点由司法行政部指定)。特种刑事法庭审理案件,采取合议制,判决不得上诉或抗告。
http://www.scopen.net/exhibite/showpage/filecontent.php?PlanID=&PlanName=&CourseName=&TopicName=&Rule=3&FileDataURL=248/04/C504_9398.cnt&ResPath=/www/exhibite/resource12/
发表于 2021-3-29 12: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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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9 12:3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听我爷爷讲,我们家乡那时候已经有法院机构了。
但是我爷爷当时所在的码头有一次和别人打架,最后打官司还是在县政府打。
还听我爷爷讲,国民政府的法官在解放以后都被新政府留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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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29 12:4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客观地说,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候的法制状况要好于建国后前30年的法制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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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9 12:5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回复: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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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9 13: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韩复渠。。。。。。。。。。。N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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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9 13: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回复:5lou
好亮,天雷滚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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