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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囗本政囗府在东南亚占领区的宗教政策与民族政策。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前,1941年3月末,日军参谋本部曾经起草了三个占领区统治方案:《南方作战期间占领地要纲》、《英属马来亚军政实施要纲案》、《荷属印度军政实施要领》。这三个预定方案无不标榜“尊重宗教与维持既存秩序”,严厉镇囗压南洋华侨的抗囗日活动。1941年11月25日,大本营联络会议批准《南方作战时期占领地统治要纲》,确定将“尊重宗教、使当地居民与日囗本军政合作”作为基本政策,从而将在东南亚占领区的宗教政策与民族政策紧密结合在一起。(40)应该说,保护礼仪和信仰这种狭义上的宗教,打击具有政囗治意义的宗教活动,这一方针并非是日囗本政囗府的新政,而是继承了荷属东印度当局、英属马来亚当局对伊斯兰教政策的衣钵。1942年4月,日囗本国内各种宗教势力联合组成“兴亚宗教同盟”。其中,包括神道教、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这样,伊斯兰教的地位就获得了日囗本政囗府的承认。20世纪30年代那些所谓的“伊斯兰教”研究者,纷纷尾随在日军的刺刀后直接参加东南亚占领区军政。不过,日囗本军政当局在马来亚和爪哇实行的对伊斯兰教政策,不尽相同。马来军政当局最初实行削弱苏丹权力的政策,将其王位和版籍“奉纳给天皇陛下”,苏丹的俸禄取决于他们与日囗本军政当局的合作程度,仅仅保留他们在宗教上的祭主地位和名誉。1943年1月,在陆军部的干预下,才重新调整对苏丹的政策。允许苏丹继续保持“宗教上的领袖地位”,“保护其领地和财产”与“每年的俸禄”。1944年8月,当日军败局已定之时,才完全恢复苏丹在战前的权利。在爪哇地区,虽然仍然存在苏丹和王公,但其政囗治权力早已在殖民地化的过程中被剥夺。从20世纪2囗0年代开始,伊斯兰教民族运动就逐渐发展起来。所以,在爪哇的日囗本军政当局极力将伊斯兰教民族运动纳入占领体制之中。首先,在行政机构系统中设立宗教事务部,隶属于军政监部,负责日常的宗教行政;在治集团司令部参谋部内设立“回教班”,负责收集情报和对苏丹工作,其成员都是长期居住在东南亚的日囗本伊斯兰教徒。其次,采取一系列缓和与穆斯林信徒关系的行囗动。例如:向伊斯兰教领袖“说明日囗本的战争目的和尊重宗教”的政策、日囗本军政高级官员召见“著名回教徒”、在各地举行与伊斯兰教领袖的座谈会和“讲习会”,通过伊斯兰教领袖影响普通伊斯兰教民众的政囗治认同。(41)日囗本军政当局对占领区伊斯兰教政策之所以产生如此差异,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马来亚和印度尼西亚抗囗日运动发展的水平不同、在太平洋战争局势变化过程中的处境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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